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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女儿逼继母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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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途搬家公司

  发布时间:2015-04-23 09:12:45  浏览次数: 

老父过世不到一个月,女儿就以产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母搬离。日前,普陀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老太离异后认识了丧偶的方老伯,两人情投意合,在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黄老太住进了方老伯昌化路的房子。2001年适逢房屋动迁,由于方老伯的女儿方华定居香港,于是黄老太又随老伴居住到方华位于曹杨三村的房子里。

两位老人相依相伴度过了10年。2009年6月方老伯因病过世,丧事过后,方华就向黄老太提出,要她搬离现住的房子。由于双方意见不合,方华把黄老太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方华认为曹杨三村的房屋是自己的产权房,当时为了照顾年迈的父亲,才将房屋暂借给父亲和黄老太居住,房子里至今也没有黄老太的户口。现在父亲过世,自己和黄老太不是抚养关系,所以没有义务再提供住房给她居住。况且黄老太自己有4个子女,户籍也在女儿的房子里,完全可以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黄老太则表示,当时为了和前夫离婚,把户籍挂靠在女儿家,曾经书面声明不享有居住权。自己嫁给方老伯后,与方华一直和睦相处,还尽心尽力照顾婆婆和丈夫直到送终。现在除了曹杨三村的房屋,她孑然一身,没有其他地方居住。

法院认为黄老太基于和方老伯的婚姻关系获得了曹杨三村房子的居住权,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达十年之久,黄老太的居住权利并不能因为方老伯的去世而丧失。即便黄老太户籍在他处,也不影响她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她安享晚年,法院驳回了方华的诉请。